
青島開放大學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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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及監督,促進學校收入的合理、合規、合法,根據國家及省市財政、物價、教育等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內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等。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的費用。包括學費、考試費、高等學校短期培訓費等。
(二)代收費是指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及校外有關部門及個人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水電費等代收代支款項。
(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學校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國有資產出租及處置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條 ?收費堅持合法、合規、公開、透明的原則。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及上級單位文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納入青島市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執行國家“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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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收費管理機構
第四條 ?收入的組織和管理,應遵循“依法組織、歸口管理、統一核算、注重效益”的原則,規范工作流程、嚴格審批權限、明確責任劃分。
第五條 ?財務審計處負責全校收費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收費項目立項申請、審核、編制收費目錄清單、向上級報備、各項費用的收繳核算、對賬檢查、編制年度收費情況報表等。各組織收款部門負責做好收費標準文件的制定,負責收入合同、協議的訂立、執行,并及時催收款項,負責落實上級的獎勵資助政策,審核學生減免、退學等情況的申請報批,做好收費臺賬的登記對賬。
第六條 ?財務審計處設立收費管理專職崗位,配備專門人員,組織校內各項收費,收費崗位與不相容崗位及職責應相互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校內各部門及人員不得自行從事收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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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價形成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新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或合同協議提出書面申請,送財務審計處初審,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核。申請內容包括:收費理由、收費范圍、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文件依據、收費期限、收費標準及項目成本核算資料等。經校長辦公會審核批準后,按照上級規定公示、備案。
第八條 ?代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相關文件、政策規定標準執行。
第九條 ?嚴格執行各項學費政策管理規定,學費收費要嚴格按照“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的原則執行。
第十條 ?開放教育、成人教育等學歷教育由學校按照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學費標準,在招生季開始之前由組織收款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招生簡章等途徑將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收費票據及流程
第十一條 ?根據收費的性質確定使用收費票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學校代收、代墊性質的往來收款項目及代收費統一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十二條 ?開放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等學歷教育學生收費流程。
1.各組織收款部門會同合作辦學單位通過相關平臺向財務審計處推送繳費學生信息,用于學生繳費信息的生成。
2.學生用學號或身份證號登錄學生繳費平臺進行繳費,繳費完成后,根據青島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要求關注微信公眾號“電子票服務”或微信小程序“電子票夾”下載個人相關的非稅收入票據(電子票據)。
第十三條 ?合作辦學單位(國家開放大學備案的青島開放大學下設系統內學習中心和區市分校)收費流程。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 號)文件要求,高校應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權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以任何名義搭車收費。學費應全額直接上繳市財政賬戶,嚴禁上繳前分配。
合作辦學單位學生應通過相關平臺全額上繳學費,繳費具體流程參見第十二條,學生全額交清學費后學校再按雙方簽訂的合作辦學合同進行學費分配。辦理學費分成業務,各組織收款部門應向財務審計處提供以下材料:
1.合作辦學合同;
2.辦理學費分成的返費表,包括具體業務數據及計算過程。由合作辦學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校內組織收款部門審簽;
3.相關業務材料附件,主要包括學費分成業務涉及的業務數據證明材料。材料由合作辦學單位蓋章,并經校內組織收款部門審簽。
第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及處置收費流程。
1.涉及國有資產出租及處置業務的校內部門按規定向財務審計處提供以下材料:
(1)國有資產出租及處置審批材料或備案材料;
(2)提供租賃合同(合同租賃期不超過 5年)。
2.財務審計處對業務部門提交的出租及處置材料進行審核;
3.財務審計處審核無誤后,依據校內業務部門提供的繳費信息辦理上繳財政、入賬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各項短期培訓費繳費流程。
????1.可通過校內平臺實現繳費的業務,由各負責培訓的業務部門通過相關平臺推送繳費信息,生成繳費信息。校外有關部門及個人完成繳費后,自行下載個人相關的非稅收入票據(電子票據)。
2.無法通過平臺實現繳費的培訓業務應由校內業務部門向財務審計處提交相關合同、協議或繳款審批單;財務審計處審核無誤后,依據校內業務部門提供的繳費信息辦理上繳財政、入賬工作。
第十六條 ?財務審計處向組織收款部門提供學生繳費平臺學費繳納查詢服務,組織收款部門應當依據查詢的學生繳費情況,嚴格進行學生畢業審核工作,督促欠費學生完成繳費,再辦理學生畢業手續。組織收款部門為學生繳費催繳工作的責任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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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學生退費管理
第十七條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退費,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專業注冊學費,按未修讀學分計退學分學費。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 ?開放教育學生退費具體退費事項參照我校《青島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生退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退費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各有關教學管理部門業務負責人憑學生退費申請表、紙質繳款票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按照審批流程審批后,按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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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責任及處罰
第二十條 ?涉及收費的處室領導和具體收費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規制度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學校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財務審計處等部門應加強各類收費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類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收費票據的管理情況、收費資金的收支情況等進行檢查。各組織收款部門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及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同時,學校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發改委等上級主管部門的收費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糾正并完善問題整改落實機制。
第二十二條 ?校內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學校的收費規定,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學費等收入的,應及時制止、糾正,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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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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