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被包裝器材、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