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省的要求,2004年6月16日,市物價局按照法定程序召開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價格聽證會,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代表意見,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及標準,并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決定于2006年7月1日執行。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居民為每戶每月6元;已實施物業管理并繳納物業管理費的小區居民為每戶每月5元。
( 二)旅店業(包括賓館、飯店、旅館、中心及招待所等)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垃圾的,按公安部門核定的床位數每床每月6元標準繳納;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的標準繳納。其內部附屬的餐飲經營不再另行付費。
(三)餐飲業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垃圾的,按工商營業執照核定的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自行運至太原路中轉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標準繳納。
(四)機關、其他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產生的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登門清運的,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含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繳納;凡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則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繳納。
建筑工地按勞動部門核定的臨時用工數每人每月1元標準繳納。
(五)集貿市場和其他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繳納64元生活垃圾處理費;部隊產生的生活垃圾,自行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按垃圾實際產出量每噸50元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環衛部門登門收集并清運至太原路垃圾中轉站的,另繳納垃圾清運費每噸31元。
(六)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須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送至市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儲運(堆置)場,按每立方米4元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