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四種類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定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對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本人提出與單位簽定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聘用單位接收轉業軍官、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定中、長期合同,首次簽定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與本單位現有人員簽定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