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見義勇為表彰獎勵工作,進一步加大褒獎力度,根據《山東省見義勇為條例》和《青島市表彰與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特制定意見如下:
一、適當提高見義勇為獎勵數額標準
1、對見義勇為有功人員,各區、市可一次性獎勵 5百元至5千元人民幣;
見義勇為有功人員是指:
(1)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免受侵害,使之免遭或減輕損失的;
(3)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刑事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4)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5)積極參加搶險救災、排除治安災害事故的。
2、對見義勇為重大有功人員,市見義勇為基金可一次性獎勵2千元至5千元人民幣;
見義勇為重大有功人員是指:
(1)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制止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免受侵害,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3)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
(4)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重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5)積極參加搶險救災、排除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
3、對見義勇為突出貢獻人員,市見義勇為基金可一次性獎勵5千元至1萬元人民幣;
見義勇為突出貢獻人員是指:
(1)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制止重、特大違法犯罪,貢獻較大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免受侵害,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貢獻突出的;
(3)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重、特大刑事案件、抓獲重、特大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貢獻較大的;
(4)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重、特大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貢獻較大的;
(5)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一次救出兩名以上受災群眾,排除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貢獻突出的。
4、對因見義勇為而嚴重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可一次性獎勵獎勵2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
二、進一步規范見義勇為申報獎勵程序
5、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公民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區、市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申請確認其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向區、市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舉薦見義勇為人員;公民、有關單位和個人還可直接向市級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申請確認或舉薦見義勇為行為。
6、確認機關應當在接到見義勇為行為申請或者舉薦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核,做出確認;情況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7、見義勇為行為經確認后,由確認機關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批準,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貢獻,給予其頒發獎金、授予榮譽稱號、其他獎勵等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由區、市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批準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報市政府批準授予。
8、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原則上每年集中表彰獎勵二至三次;對見義勇為做出突出貢獻或因見義勇為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人員可隨時進行表彰獎勵。
9、對見義勇為原則上不重復表彰。
10、各區、市對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的同時,要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11、未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或者舉薦人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確認機關重新確認。
三、籌建見義勇為基金會
12、成立青島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輔助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救助撫恤的組織。
13、根據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以我市現有見義勇為基金、見義勇為救助撫恤專項資金為基礎,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渠道籌集見義勇為基金。
14、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至25人,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設立專門辦公場所。
15、本《意見》由青島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