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類政策適用于符合政策規定的其他行業企業
10.1減稅降費政策
10.1.1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01〕97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 (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1年07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2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國稅發〔2001〕131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 “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3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增值稅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0〕110號
政策主要內容: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1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增值稅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6〕36號
政策主要內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6年05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5污水處理費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01〕97號
政策主要內容:因下述政策而減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 (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1年07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815
10.1.6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國稅發〔2001〕131號
政策主要內容:因下述政策而減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 “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7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
政策主要內容: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88年1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65
10.1.8鐵路貨車修理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01〕54號
政策主要內容: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1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9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發文單位: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財稅〔2008〕46號、財稅〔2008〕116號、財稅〔2012〕10號
政策主要內容: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企業投資經營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 (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 “三免三減半”優惠: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8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29
10.1.10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1〕85號、國發〔2007〕39號
政策主要內容: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 “兩免三減半” “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8年01月01日至政策享受完止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29
10.1.11鐵路貨車修理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號:財稅〔2001〕54號
政策主要內容:因下述政策而減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1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12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06〕162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6年11月27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13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6〕16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 (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 (含單獨的綜合維護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65
10.1.14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6〕84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815
10.1.15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及企業辦的各類醫院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地字〔1986〕8號
政策主要內容: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及企業辦的各類醫院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86年10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65
10.1.16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0〕42號、財稅〔2013〕101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 (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0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65
10.1.17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0〕42號、財稅〔2013〕101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0年09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65
10.1.18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它情形的按照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01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815
10.1.19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4〕60號
政策主要內容:從1994年1月1日起,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 (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4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815
10.1.20救災救濟糧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救災救濟糧:指經縣 (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 (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815
10.1.21水庫移民口糧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 (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 (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815
10.1.22糧食企業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
政策主要內容:因下述政策而減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救災救濟糧:指經縣 (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23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0〕42號、財稅〔2013〕101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 (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0年01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24糧食企業有關增值稅征免問題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
政策主要內容: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5月1日政策執行前發生的大豆銷售行為,稅務機關已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處理的,按照第一條規定執行。2.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9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25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6〕36號
政策主要內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6年05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26軍隊用糧免征增值稅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 “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聯系電話:83931261
10.1.27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2016〕28號
政策主要內容: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28糧食企業有關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
政策主要內容:因下述政策而減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5月1日政策執行前發生的大豆銷售行為,稅務機關已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處理的,按照第一條規定執行。2. 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9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29軍隊用糧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號:財稅字〔1999〕198號
政策主要內容:因下述政策而減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一律征收增值稅。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實施程序:請登錄 “青島市稅務局”網站,進入 “辦稅服務”專欄,依次點擊“辦稅指南”— “優惠辦理”選擇辦理事項。
政策起止時間:自1998年08月0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青島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聯系電話:83931338
10.1.30減免中小學校舍建設有關收費
發文單位: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物價局、青島市教育局
文號:青財綜〔2015〕27號
政策主要內容:中小學校舍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于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并且有浮動的,我市確定為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過下限標準收取;屬于市場定價的,通過服務雙方協商適當減收或減免。
實施程序:征收機關征收時減免。
政策起止時間:自2015年11月4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財政局綜合處
聯系電話:85855881
10.2其他鼓勵政策
10.2.1支持監獄企業參與政府采購,視同小微企業享受政策,制服和部分試卷印刷定點在監獄企業采購
發文單位:財政部、司法部
文號:財庫〔2014〕68號
政策主要內容:1.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2. 在制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組織的公務員、招生考試等的試卷印刷等采購項目原則上在監獄企業采購等。
實施程序:具體政策執行由采購單位和評審委員會在招標采購項目中予以落實。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處
聯系電話:85855838
10.2.2支持殘疾人就業參與政府采購,視同小微企業享受政策
發文單位: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文號:財庫〔2017〕141號
政策主要內容:達到相關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在參加政府采購時,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實施程序:具體政策執行由采購單位和評審委員會在招標采購項目中予以落實。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政策執行 (解釋)部門: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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