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規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物價局關于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
文號:青政辦發〔2014〕13號、青土資房發〔2014〕376號
政策解讀:
1.青島市保障性住房并軌后,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方式有何變化?
答:青島市將按保障性住房分類申請的方式,調整為統一申請,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時,不再區分申請房源類型,統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
2.青島市保障性住房并軌后,新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答:(1)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
①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B. 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據青島市統計局2013年公布的青島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為2936元,即不超過2936元);
C.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
D. 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② 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
A. 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2013年市區低保標準為不超過540元/月,低保邊緣標準為不超過810元/月);
B. 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
(2)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 應在公安機關連續辦理市區范圍內居住登記1年以上;
② 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③ 在青島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
④ 在青島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3)新就業職工申請市區住房保障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 具有市區常住戶口、首次參加工作不滿5年;
② 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③ 在青島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3.青島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程序有什么調整?
答: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監督服務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辦發〔2013〕41號)關于保障性住房申領資格核準事項下放的規定,調整了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壓縮了審批時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1)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2)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
(3)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完成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婚姻狀況等核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
(4)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目前青島市租賃補貼的保障標準是多少?
答:(1)保障面積標準:兩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積標準為建筑面積50平方米。
(2)租賃補貼標準: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8元;其他低保邊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6元。
5.青島市保障性住房并軌前已獲得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資格、且未購買的家庭如何保障?
答:對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憑證、且未購買的家庭,可在準予登記憑證有效期內申購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在準予登記憑證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規定的申請標準等其他要求申請年度復核,復核通過后仍核發原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憑證。準予登記憑證在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房源全部公開銷售后失效。屆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6.青島市住房保障實施并軌后的新增申請家庭如何保障?
答: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于青島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在公開銷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可按規定購買。
7.青島市住房保障并軌后的租金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場租金標準并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以下差別化租金標準: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810元/月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標準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380元/月(含1380元/月)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1762元/月(含1762元/月)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6元/月(含2936元/月)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項目租金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積與原房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
8. 青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的條件和標準為多少?
答: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群體),可申請租金減免。
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額度為實際負擔租金標準總額的50%,一次減免最長期限為1年。
9. 青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期設定是多長時間?
答: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3年為一個租期,租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續租。續期租金另行調整,在租期屆滿3個月前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