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政策:《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青政辦發〔2009〕5號、青政辦發〔2009〕6號
政策解讀:
1.市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是如何核定的?
答:申請人包括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請人:
(1)家庭申請人主要指夫婦雙方(或離異、喪偶)帶單身子女的家庭;
(2)單身申請人是指年滿35周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且不帶子女的人員。
2.市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收入如何核定?
答:申請人收入指扣除個人所得稅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具體指申請之日前不少于6個月的平均月收入。
3.市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住房建筑面積如何核定?
答:住房建筑面積以申請人全部成員在青島市擁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核定。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因拆遷、離婚、繼承、賠償、還債、出售、贈予等原因,將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已轉移住房應合并計算。
4.市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財產如何核定?
答:申請人財產指調查期內申請人全部成員名下擁有的實物和貨幣財產,包括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存款、借出款等。
(1)申請人在青島市所擁有的各類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擁有的各類房屋;
(2)車輛;
(3)股票、債券等投資類財產;
(4)購買價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電器、成套家具、金銀飾物等;
(5)總計1000元以上的銀行存款及現金;
(6)其他價值較高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