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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
文號: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1號
政策解讀:
職務船員配備標準有哪些?
答:(1)500總噸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長、大副、二副、三副,200總噸至5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長、大副、二副。
(2)主機總功率75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主機總功率250千瓦至7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
(3)發電機總功率500千瓦以上漁業船舶應當配備船舶電機員,可由輪機長兼任。
(4)無限航區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可由取得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電操作員任職資格的駕駛人員兼任;有限航區的漁業船舶,應當配備無線電話務員,可由取得無線電話務員任職資格的駕駛人員兼任。
(5)200總噸以下漁業船舶的駕駛人員、主機總功率250千瓦以下漁業船舶的輪機人員和無線電話務員配備標準由省級漁港監督機構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